青海省冬虫夏草协会
会员帐号:密码: 验证码: 如果您无法识别验证码,请点图片更换 【我要注册】
通知公告
关于缴纳会费的通知
[2024-04-25]
青海省冬虫夏草协会培训证书名单
[2024-04-25]
青海省冬虫夏草协会第五届会员名单
[2024-03-28]
关于姚孝宝任职的通知
[2024-03-13]
关于副会长任职的通知
[2024-03-13]
关于扎西才吉任职的通知
[2024-03-13]
关于办理冬虫夏草出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…
[2023-07-04]
关于缴纳2023年度会费的通知
[2023-07-03]
协会
图文推荐
最新要闻
当前位置:首页 >> 协会 >> 协会章程 >>
协会章程
 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 名称:青海省冬虫夏草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

第二条  性质:协会是经青海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注册的,由全省冬虫夏草采集、加工、流通领域的企业、专业合作社、个体(民营)经营者、经纪人以及有关科研院所自愿联合组成的社会团体组织。

第三条  宗旨:协会遵守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团结全国冬虫夏草经营者,充分利用青藏高原冬虫夏草资源优势,紧紧围绕冬虫夏草的采集、科研、加工、销售、贸易向会员单位和会员提供服务,以实现企业之间、经营者之间、企业与科研院所之间联合起来,打造青海冬虫夏草品牌。

第四条  活动原则:本协会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遵守国家法律、法令、法规,遵守职业道德风尚。坚持为会员单位服务。履行自我教育、自我管理、自我服务的原则,按照民办、民管、民受益的原则,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。

第五条  本协会接受青海省供销联社的业务指导,接受民政厅社团组织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。

第六条  会址:西宁市城东区七一路151号。

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
第七条  紧紧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(200736号文件、青海省政府办公厅青办发(2007178号文件《关于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》中规定了“五项职能”服务遵旨开展有效工作。

()行业自律职能。根据行业发展的要求制定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;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,按照协会章程制定相应质量规范、服务标准;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或国家标准并进行监督,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。

()行业代表职能。代表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开展行业调查研究,掌握行业动态,提出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;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、反补贴、保障措施等调查、应诉和诉讼;协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,参与协调贸易争议;联系相关国际组织,协调会员单位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;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、会员诉求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()行业服务职能。收集、分析、发布国内外行业经济信息;开展咨询服务;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,开展产品展示、研发设计、质量检测、招商等服务;组织展销会、展览会,举办报告会、研讨会;组织人才、技术、职业、管理、法规等培训;指导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。

()行业协调职能。协调会员之间、会员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之间或个人之间的事宜;协调本行业协会与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的事宜。

()授权委托的其他职能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部门的委托,开展行业标准起草、行业信息披露、行业纠纷裁决、资质资格认定、检测检验以及行业规划、行业统计、行业调查、公信证明等工作。

第三章     

第八条 凡依法从事冬虫夏草流通的经营者、加工企业、流通组织、科研院所拥护本协会章程,愿意缴纳会费,向本协会提出申请,经由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后成为本协会会员,由理事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。

第九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(流通许可证、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“三证”齐全)

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拥护本协会章程。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。

(三)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。

(四)有民事责任能力。

第十一条  会员入会的程序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,流通许可证、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、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免冠2寸照片2

(二)经理事会办公室审查通过后发给会员证、牌匾及相关资料。

第十二条 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
(一)在协会内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
(二)监督协会工作,提出批评、建议。

(三)对理事会成员提出批评、罢免意见。

(四)参加协会组织有关活动,优先取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。

(五)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。

(六)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,提出意见和要求。

(七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三条 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令、法规、依法经营、依法纳税。
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,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。

(三)信守职业道德,热心为农牧民群众和消费者服务。

(四)维护社会秩序,维护公共利益。

(五)遵守协会章程,执行协会决议,按规定按期缴纳会费。

(六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四条 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。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不参加本协会有关活动,经教育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,不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,并收回会员证、牌匾等证明会员身份的证件。
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
第十五条  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体中制。

第十六条 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。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在会员中民主协商产生。

会员代表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每年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下由理事会决定临时召开。

第十七条  会员大会的职责;

(一)决定本协会的工作计划和任务。

(二)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。

(三)选举和罢免理事。

(四)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、会费标准。

(五)审议和通过提案,决定终止事宜和与本协会有关的重大事项。

第十八条  理事会。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,任期五年。其职责是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决议。

(二)制定协会阶段性工作计划。

(三)选举、罢免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秘书长。

(四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。

(五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。

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。

(七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理机构和实体机构。

(八)决定常务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。

(九)领导本协会各部门开展工作。

(十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。

(十一)讨论批准本协会年度计划。

(十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九条 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  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可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一条  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能。

第二十二条 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秘书长组成。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(一)(四)(六)(七)(八)()(十)款的职责。

第二十三条 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必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表决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四条  协会设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副会长若干人,秘书长一人,常务秘书长一人,秘书若干人。

第二十五条  理事会下设秘书长、常务秘书长,常务秘书长为专职,主持处理日常工作。

第二十六条  会长为法定代表人。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七条  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1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。

2)有热爱本协会的工作,热心为会员服务的敬业精神。

3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。

4)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。

5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。

 第二十八条  协会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副会长任期五年,不超过两届,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时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九条  执行会长根据理事会决议和会长委托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、理事会;

(二)督查会员代表大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;

(四)提名秘书长的人选;

(五)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报告,支持和指导、检查、监督秘书处的工作;

(六)理事会规定的其它权利。

第三十条 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。

(二)协调分支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。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、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办理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定。
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。

(五)处理日常事务。

第五章  资金、资金管理、资金使用原则

第三十一条  协会根据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财务独立并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二条  协会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。

(二)捐赠。

(三)政府资助。

(四)在可准许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。

(五)利息。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三条 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出纳,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,辞职、离职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四条  协会资金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,并接受审计机关审计。对国家拨款及捐赠、资助款以适当方式公布。会计决算于每年会计年度终结后提请理事会审核。

第三十五条  协会法人代表更换或换届,必须接受物业主管部门及社团管理机关、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。

第三十六条  协会的财务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,私分和挪用。

第三十七条 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三十八条 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六章  章程的修改

第三十九条  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。协会对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四十条 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第七章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

第四十一条  本团体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,或由于分立、合并原因须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。

第四十二条  终止会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。

第四十三条 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四十四条  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五条 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开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  附则

第四十六条  本章程经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四十七条 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。

第四十八条 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

协会介绍|联系我们|品牌推荐|领导章程|会员中心|入会指南|申请入会